财政部:节能及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具体化
2007/9/13/08:18 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宿清华 ; d* {. _8 } W0 _+ A; ]! s" h+ n
, H% s# y3 v: p6 Y; F& { 财政部近日联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两个通知,明确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税收实行新的优惠政策。业界人士评价,这些举措表明中央政府扶持节能减排和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正在逐步具体化。据了解,今年中央财政将安排70亿元用于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8 F3 }' m5 }+ E
& P) b2 ]* J" A: I+ j 节能奖金重点用于十大工程 s) \# y$ u* f, ^& ^
{$ `) x& w& S4 ]1 }) p6 Q 《办法》规定,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范围内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新机制,按改造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多节能,多奖励。这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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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主要是对节能结果进行考核和奖励,为此有关部门将采取三方面的新机制确保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 `% `/ i& ]2 y8 i6 [6 x! {: W
1 e3 e- x5 Q, F1 G ]: { p 建立节能报告、审计制度。凡是享受节能奖励的企业都要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能耗和预计取得的节能量向政府报告,由政府委托专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节能报告进行审计,保证节能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6 V+ D' B3 j0 I; \# g
5 R& |% S }9 l/ R 明确企业的节能责任。凡是享受奖励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节能目标。政府要对结果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要采取扣回节能奖励资金等经济处罚措施。 $ R- f: v- w/ t/ x2 [0 ?
1 t+ w- R3 t7 Y1 k$ z; o 分清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财政主要支持做好基础性工作,并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节能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改造后每形成1吨标煤节约能力,东部奖励200元,中西部奖励250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调动企业积极性,按企业报告节能量先预拨60%的奖励资金,等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审计的节能量进行清算。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节能工作的各项责任,并安排必要的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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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办法》全面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还将制定《节能量确定和监测办法》、《节能量审核指南》、《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节能新机制。 3 u2 F1 `+ J6 V, G( W7 B7 W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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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可优惠 - w' J! I8 g( w! f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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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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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X; Z6 M" o 除规定孵化企业要符合一定条件外,通知还指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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