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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0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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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浙江省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标、图纸设计、施工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将增加一项建筑节能内容,如果审核不过关,工程将难以上马。这是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最新出台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的信息。
《办法》规定,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不能通过审查。没有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要接受监督检查,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工程,将被责令整改。建筑节能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监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对于所售房产的节能性,房产开发企业应将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也就是说,房产商在卖房子时,应在楼书中说明房子是否节能、性能如何等。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办法》把节能纳入到建筑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等各个环节,在设计环节,应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设计和施工时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可选择的少,是我国执行建筑节能过程中碰到的几大问题之一,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少数地方对新技术、新产品存在垄断现象,没有形成竞争机制。
对此,《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扶持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开发、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还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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