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一样属于市场调节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必要的调节和干预,但前提是要有健全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以依法推进节能工作。昨日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其体现“节奖超罚”立法精神的修改意见,引起与会者高度关注。
如:对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将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节奖超罚的依据之一,既规定了义务性条款,也规定了激励性政策措施,这使得企业在加大节能投入的同时,在经济上将得到更多实惠,因此受到企业界的好评。
为促进节能技术进步,该草案还提出,鼓励和扶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热电联产、中央空调节能改造、风机水泵节能改造、注塑机节能改造、余热回收、绿色照明、建筑节能、供热系统(含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供配电系统节能、蓄冷蓄热、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重点节能工程。政府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与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与信息服务、节能监测与能源审计等给予支持。
政府还可以使用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其中,对举报和制止严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若市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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