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单位: 为贯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根据省建设厅、市政府下达的“2007年度节能目标责 任书”要求和市节能办《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节能办〔2007〕1号),现将申报2007年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二)新建的公共建筑单体工程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规模不宜小于5万平方米; (三)采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列入部、省、市节能技术推广的技术与产品,不得采用列入部、省、市限制、禁止或淘汰的技术与产品; (四)节能设计方案应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创新应用,有太阳能、地下热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二、申报资料 (一)《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八份,格式见附件; (二)建设工程立项的核准文件、建设开发单位证照复印件; (三)开发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照复印件(原件需核对); (四)工程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五)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三、申报程序 (一)由建设开发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建委。 (二)市建委根据示范工程的条件和资料进行核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和审查通过的项目,列入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计划项目,对特别好的项目推荐到省建设厅、国家建设部立项。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请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送到市建委科技处,电话:87191030。 五、其他 各地要积极组织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建筑节能的深入开展。根据省、市的节能考核目标,要求各地申报示范项目总面积不宜小于8万平方米。对示范工程的立项、监督、验收等管理将制定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办法出台后另行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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