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筑能网-中国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行业门户网站   政策标准   政策法规   正文

宜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08/03/13  新闻来源:赣西晚报-宜春新闻网 阅读次数:365  
  

据悉,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于本月10日出台并施行。

  《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规定》要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 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部分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推荐给朋友]   [打印]   [关闭  [论坛讨论]
当前评分:0
Bad  1 2 3 4 5  Good
关键词:节能 
关于筑能 主编信箱 版权声明 免责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特别鸣谢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北京启迪筑能建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子邮件:topenergy@gmail.com   联系电话:010-62672228  传真:010-6267229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2607-2608号 邮政编码:100190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6 queries , Gzip enabled
京ICP备05066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