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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
 08/04/17  新闻来源:自愿网 阅读次数:399  
  

 第一条(原则和依据)

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绿色建筑评价行为,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的组成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组织领导)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构成)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由建筑建材业知名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和协会的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专家条件)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候选人,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按照上述条件推荐产生。

第六条 (专家权利)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与评价工作相关的学习和培训;

(二)参与评价工作并获取劳务报酬;

(三)对评价工作提出自己的个人意见;

(四)举报评价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对评价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家义务)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应当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业务知识;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自觉抵制评价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三)自觉遵守申报资料和评审意见的保密规定;

(四)准时参加评价工作,不擅自委托他人代替;

(五)单位、职务、职称或通信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

第八条 (专家选取)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组成人员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系统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二)直接确定。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直接在专家库中挑选确定;

(三)随机抽取与直接确定结合。按需要将前两款方式组合确定。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组成人数、专业构成、选取方式等,依据绿色建筑评价项目的数量、工程性质确定,由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会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研究提出。

第九条 (回避规定)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专家本人在被评价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价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的。

第十条(劝退清出)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劝退和清出:

(一)因健康原因,较长时期内不能胜任专家评价工作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有上述行为之一,须酌情予以劝退或清出的,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提出意见,并报请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十一条 本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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