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甬建发〔2008〕57号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施工图审查 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明确与指导我市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使我市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规范统一、清晰 有序,特制定了《宁波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暂行规定》,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技处联系。
二○○八年三月七日
宁波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1为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现行的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我市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使我市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规范统一、清晰有序,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 二、节能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2.1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主要依据: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4《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 5《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6《宁波市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技术措施》(2005甬DBJ01-16) 7 《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则》(2008甬JZ-08) 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 9各设计专业相关的专业规范、规程和标准 10 相关的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的标准设计图集 2.2应依据设计专业的要求和设计建筑物的性质,有针对性地选择上述编制依据。 三、节能设计文件构成及要求 3.1节能设计文件由设计过程文件和施工指导文件两部分构成。 3.2节能设计过程文件包括节能设计计算书和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3.3节能设计施工指导文件指建筑施工图中的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设计构造详图。 3.4各类节能设计文件应相互统一,相关内容和数据应完全一致。 3.5各类节能设计文件均应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文件才能正式使用。 四、节能设计计算书 4 .1节能设计计算书是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重要依据。 4.2建筑专业节能设计计算书主要内容: 1规定性指标计算书 2当部分规定性指标未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时,应进行综合指标计算(当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超过53.5kW•h/m2时,必须进行重新设计) 4.3给排水专业节能设计计算书主要内容: 1设计建筑物的给水系统需要进行二次加压供水时,应提供二次加压部分水量计算表,并计算加压设备的最高日耗电量 2设计建筑物含有热水系统时,应提供热水耗量计算表和最高日耗热量,并计算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和冷热水侧的压差 4.4电气专业节能设计计算书主要内容: 1采用需用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居住建筑的负荷按电力部门的要求进行计算) 2功率因数补偿及补偿容量计算 3建筑照明的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 4.5暖通专业节能设计计算书主要内容: 1每一个采暖空调房间或区域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2提供设计建筑物冷、热负荷指标 3空调或采暖水系统最不利环路的阻力计算 五、节能设计专篇 5.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节能设计专篇,作为实现建筑节能的施工指导文件。 5.2建筑专业节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节能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2本工程所选用的主要保温隔热材料的名称及其导热系数、容重等热工性能参数 3主要围护结构的分层构造做法 4节能设计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的相关情况和数据 5建筑节能设计表(格式详见本规定附表1A、1B和附表2) 5.3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应明确本工程所选用的墙体材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各部位的外墙和内墙)及墙体的连接与构造;选用的墙体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墙改政策。 5.4给排水专业节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节能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2本工程所适用的用水定额(含热水)等技术指标表 3本工程用户接管处的市政管网服务水头和供水方式及其主要设备 4生成热水的热源、加热设备和热水管的保温措施 5.5电气专业节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节能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2电气节能设计表(格式详见本规定附表3) 5.6暖通专业节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节能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2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情况及其他节能措施 3暖通节能设计表(格式详见本规定附表4) 六、节能设计构造详图 6.1节能设计构造详图是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6.2节能设计构造详图可以直接引用现行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的标准设计图集。 6.3特殊的或难以直接引用标准设计图集的节能设计构造应自行绘制构造详图。 七、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7.1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格式详见本规定附表5A、5B和附表6,原甬建科发[2006]71号文件的备案登记表格式同时废止。 7.2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其中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基本情况”部分可以委托建筑设计单位协助完成。 7.3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填写应以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为依据。 八、其他说明 8.1当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构造做法与相应的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做法完全一致时,可以直接引用标准设计图集中提供的热工性能指标作 为设计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的设计值。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设计的构造做法,通过计算确定设计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的设计值。 8.2本规定中涉及的外墙传热系数均指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计算方法参见《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A,不得直接以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作为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8.3商住楼等多功能建筑应划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部分,分别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居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表》、《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8.4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居住建筑视作一般居住建筑,可以只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居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8.5本规定附表填写说明: 1表中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或删减。如本设计不存在的内容,可以空格。 2当附表不能完全反映节能设计内容时,可以另行附加说明予以补充。 3同一工程内的多幢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做法相同的居住建筑可以合并填写节能设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B(单体建筑幢数较多时,可以参照附表1B的格式自行扩 充并填写)。当多幢居住建筑合用一个节能设计表时,应另附工程概况表,反映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层数、建筑形体(条式或点式)和体形系数等内容。 九、附则 9.1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相关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实施本规定时所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可以及时告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科技信息处,以便使本规定不断完善,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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