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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甬建发〔2007〕367号
 08/04/30  新闻来源:华聪节能 阅读次数:232  新闻作者:华聪节能
  

   甬建发〔2007〕36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全面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建设部建
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浙建设〔200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市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34号),结合《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 (浙建设〔2006〕24号)的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程。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申报、协调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应用下列成套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节能门窗、遮阳设施等技术与产品; 
(二)新型保温隔热屋面、楼梯间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供热、发电)、地下能源、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四)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采暖系统调控和空调制冷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示范工程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千平方米,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万平方米,改、扩建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优先列入示范; 
(二)节能设计方案应在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创新应用; 
(三)采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优先选用列入部、省节能技术公告的技术产品,并符合推广要求。不得采用列入部、省限制、禁止或淘汰目录的技术和产品。
第六条 示范工程的申请与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具体时间和提交的申请资料由市建委另行通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工程的申请条件和市建委的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建委审查; 
(二)市建委组织建筑节能专家,对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工程列入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统一行文公布,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推荐列入省、部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三)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开工后由建设单位每半年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抄报市建委。市建委将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已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等情况; 
(四)工程竣工并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含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国家高新区由市建委组织 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市建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评估小组,对建筑节能的实施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和示范作用作出 评估。经验收评估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分别向市、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验收评估通过并备案的工程,市建委在宁波建设网站和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工程,统一行文公布,并颁发“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证书。 
第七条  实施示范工程项目申请节能验收评估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验收评估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含建筑节能专项); 
(三)示范工程节能实施总报告,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节能专项设计方案与计算书; 
2、节能“四新”技术的应用报告; 
3、施工组织与施工技术报告; 
4、工程监理报告; 
5、运行管理情况; 
6、节能效果分析与性能评价; 
7、第三方节能动态复核计算书; 
8、经济效益分析。 
第八条  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示范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告: 
(一)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未进行施工的项目(经专门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 
(二)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未申请示范工程节能验收评估的项目; 
(三)实施后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 
第九条  对授予“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的项目,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额度按《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07〕01号)执行。 
补助经费的拨付按项目实施进度,分中期检查后和节能验收评估通过后两个阶段核拨,核拨的比例分别为总额度的30%和70%。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的项目,将停拨后期70%的补助经费。 
第十条  示范工程的申报、验收评估申请等表格可在“宁波市建设网”(www.nbjs.gov.cn)登陆查阅和下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华聪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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