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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08/04/30  新闻来源:华聪节能 阅读次数:97  新闻作者:华聪节能
  

关于印发《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建设〔2007〕117号
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厅直各单位:
   为做好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利用工作,提高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水平,我厅组织制定了《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太阳能在建筑中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
   根据《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精神,为做好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利用工作,提高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水平,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根据当前太阳能应用技术、产品和经济分析,优先在建筑中应用光热系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用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 
二、在12层(含)以下新建居住建筑中应全面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支持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支持应用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有生活热水 系统的12层(含)以下新建公共建筑,应全面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鼓励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三、太阳 能热水系统的应用技术要求,可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2007)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4)执行。光伏和其他太阳能利用系统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新建民用建筑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其 他太阳能利用系统由建设方配置,并与建筑同步交付。
   四、新建12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之一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对不按图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备案。
   五、对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列入省财政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整体非承压式热水器项目除外),给予部分资金支持;并将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工程)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工程),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
   各地可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华聪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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