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意见(2005-2007) 建设和谐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党和国家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建筑节能是资源节约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在建筑中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即在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的标准和政策,使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器具和设备,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和气密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系统的运行效率。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有利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办公条件,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为此,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真正加强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建筑能源负荷,节约建筑能耗,节约能源在建筑中的使用量,提出《浙江省建筑节能实施意见》(2004-2007)(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意见》)。 一、现状背景 浙江省是经济大省,1991年-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4.4%;能源消费增长也很快,2004年达到8425万吨标煤。但是,浙江省是资源小省,“无油、少电、缺煤”是我省能源的基本现状。2003年,由于缺电对GDP的增长影响超过了SARS对GDP的增长影响;2004年缺电情况进一步恶化,全省耗电量已达1420亿度,总缺发电量达700万千瓦。电力紧缺造成的拉闸限电,已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我省人民的安居乐业。因此,全省从上到下都对能源紧缺问题有了严肃清醒的认识。 但是,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建筑节能工作是近几年才开始进行的一项新工作。而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与省政府节电意见、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和兄弟省市相比,与我省改变能源紧缺而且能效欠高现状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自2002年国家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来,我省才有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进行建设。到目前为止,约有160万平方米的已建、在建建筑;而2004年我省城镇住宅竣工面积达3195万平方米,农村民居竣工达3300万平方米。2004年全省消耗标煤8425万吨,按建筑能耗25%左右计算,建筑消耗标煤达2110万吨。如根据国家标准节能50%计算实施,则年节约标煤可达1060万吨,减少烟尘排放8.5万吨、SO217万吨。因此,实施建筑节能工作对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重大。 目前,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全社会对实施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急迫性和战略意义认识不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建筑节能管理体系不健全;建筑节能工作经济激励政策缺乏;建筑节能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建筑节能标准技术、产品和产业,评定、检测准备不足等。 由此可见,浙江省实施建筑节能的任务十分艰巨,建筑节能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要进一步提高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对改善居住环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明确指导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浙江省建筑节能的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建设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为目标,以推进建筑节能与新型建材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相结合为原则,以研发基地的成熟技术为支撑,因地制宜、重点示范、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促进本省建筑节能工作跨越式的发展。 三、发展思路 以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为龙头,大力建设节能建筑,在推行现行50%建筑节能标准的同时,积极引导65%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发展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断提高建筑与产品质量和档次。实行政府导向、行业认定、市场定价、企业选择的市场运作模式。形成建筑与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认定推荐、节能建筑明示标识的激励机制。满足不同建筑结构和不同档次建筑的需求,使节能建筑材料和设备向低能耗、低污染,高性能、高效率,多功能、多品种的方向发展,从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四、任务目标 浙江省建筑节能的总体目标是:2005-2007年示范推进,完成节能建筑2900万平方米;2008年新建建筑全面按节能标准要求实施。 根据建筑施工的周期性,对2005-2007年的建筑节能工作分解目标如下: 新建居住建筑。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全面执行。考虑工程实施时间性,2005年完成200万平方米,2006年完成800万平方米,2007年完成1600万平方米。三年完成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600万平方米新建公共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的其它公共建筑贯彻国家颁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5年完成50万平方米,2006年完成100万平方米,2007年完成150万平方米。三年完成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 其中,对新建政府机构建筑提出具体目标:2005年,各地级市至少有1项工程进行重点示范;2006年,地级市城区范围全面实施,各县(市)至少有1项工程进行重点示范,2007年县级市区范围全面实施。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按照“谁所有、谁改造、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进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政府既有建筑要带头做好节能改造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机构 成立浙江省建筑节能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建议由分管建设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统一协调解决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查各地建筑节能工作执行情况。下设建筑节能工作办公室,负责省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应设立或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市、县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二)完善法规,依法稳妥推进本省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1、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配套制定本省相应的《浙江省节能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 3、尽快建立和健全《浙江省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等本省各类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应用技术规程、施工安装图集、质监验收规范、认定技术条件等配套性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建筑节能围护结构施工安装应用图集、建筑节能认定技术条件和评定标准等。 (三)增加投入,保证建筑节能的实施质量 1、政府投资的项目,要确保节能要求的实施; 2、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发、示范试点、生产和使用(节能)节电技术和产品,税务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3、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对开发生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科研项目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优先予以扶持; 4、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在建筑节能科研和推广示范方面增加 投入比例。 (四)加强监管,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落实 1、对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工作,要加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标准和建设厅、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联合分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实施和监管。具体要求: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设管理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于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节能建筑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钱江杯优质工程评选。 2、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应根据经济情况和建筑能耗损失的重点部位加快进行,重点在窗和外墙、屋顶改造,同时考虑在内墙、电器和设备改造及太阳能应用技术的同步应用。 (五)积极宣传,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提高公众节能意识 1、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广泛、持久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和建筑节能科普知识教育; 2、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分批、分期,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不同层次、适合不同阶段、循序渐进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典型技术示范;要建立建筑节能信息网站,收集整理与定期发布国内外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等信息资料; 3、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和院校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尤其是在专业培训和舆论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六)科研示范,为建筑节能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1、科技行政部门一要加大建筑节能领域的科技工作力度,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研和示范,进一步形成建筑节能科研、开发、推广的新格局。二要紧紧围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及其产业化开展科研工作。在现有的建筑节能科研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针对建筑节能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深入的调研,组织各方力量,进行联合科技攻关。三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开展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建立、建筑能耗现状统计和对策、建筑节能产业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等工作。 2、建设管理部门一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太阳能应用、不同层高的节能住宅建筑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混凝土多孔砖和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复合墙体节能应用技术、不同建筑结构体系与围护结构节能住宅建筑,以及对既有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等应用项目的试点研究和示范。二要在三年内对建筑节能及其围护结构的节能产品实施认定和标识制度,培育和认定相应的建筑节能专业技术评定机构;并根据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评定标准和技术等规程,科学地开展节能产品检测和节能建筑体系评估;要尽快研究确立建筑节能现场检测评估的手段和依据,为确保本省建筑节能的认定标识、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3、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不同的建筑节能材料、不同的建筑结构体系进行数据采集,提出建筑节能技术的指导目录等,及时总结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筑节能推广应用新经验,为促进建筑节能的市场化、产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建筑节能工程应当采用的技术和产品是: (1)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与产品; (2)墙体和屋面节能技术和产品(包括遮阳系统); (3)节能门窗(热阻断铝合金、塑料型材,LOW-E玻璃、中空玻璃等); (4)小区和建筑公共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楼道声、光控路灯,小区太阳路灯等)。 (5)集中供冷、供热节能技术与产品(冰蓄冷、蓄热空调系统,热、电、气、太阳等能源联供技术和产品); (6)太阳能发电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和产品; (7)地热、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和产品; (8)室内空调温度调控、热水计量技术和产品; (9)其它可靠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七)广泛合作,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资源 1、抓住机遇针对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节能组织对本省建筑节能 推进工作的广泛兴趣和合作意愿,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技术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国际建筑节能方面的成熟技术与资金等资源; 2、要积极加强国内节能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协作,开展省际协作与合作,对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进行区域合作制定,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速度,减少各地因重复制定而造成的延缓和浪费。 3、要定期组织国内外专业学术交流、考察进修研讨,运用灵活多样的合作模式、方法和内容,广泛拓展合作领域,及时跟踪国内外建筑节能发展动向,为尽快提升本省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创造有利条件。 (八)完善体系,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健康的全面发展 1、建立激励机制,对推进本省建筑节能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建立建筑节能的专家库资料,汇集一批建筑节能的学术带头人、资深技术和管理专家,为提高本省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出谋划策; 3、定期召开研讨会、交流推广会等,明确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寻找阶段工作的突破点,保持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力度的节奏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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