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图审图机构、设计单位: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面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依据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精神,现就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专项检查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统一组织,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站)会同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
(三)《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四)《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五)《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建[2003]658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21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实施文件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076号)、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
三、检查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推进工作情况。
(二)2003年以来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自查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并于10月中旬前将自查小结书面报市安质监督站,由市安质监督站分析汇总后统一报市建管办。
(二)抽查
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于10月下旬起组织全市抽查。市安质监督站将抽查结果会同市建筑节能办分析汇总后于11月10前报市建管办。
五、检查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好本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专项检查工作。同时,要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本通知要求,确保自查、资料上报和按要求准备好相关受检资料等工作质量满足要求。
六、奖惩处理
本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将纳入对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范围。对各单位组织工作,以及实施建筑节能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