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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2005年5月15日起施行)
沪建建管[2005]第123号
 08/07/10   阅读次数:29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工作。经研究,现将委托管理区域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节能备案经办部门的联系方式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的报建情况,到所辖的委托管理区域建筑节能备案经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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