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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省民用建筑将强制进行节能建设
 08/07/30  新闻来源:山西新闻网 阅读次数:117  
  

新建住宅楼十二层以下不安太阳能集热装置

建设单位最高被罚50万元

中新山西网7月30日电 7月29日,正在由省十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规定,我省民用建筑将强制进行节能建设,并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以减少我省建筑能源消耗,减轻由此带来的大气污染。

截至2007年年底,我省城镇既有建筑约5亿平方米,每平方米仅采暖、空调就消耗标准煤30公斤,是西方发达国家平均消耗的3倍还多。全省每年建筑能源消耗标准煤总计2800万吨,占全社会总能源消耗的20%。建筑能源消耗巨大,带来了大气污染和用电负荷大等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活动,不得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的节能设计内容。在节能材料的使用中,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合理选择控制方式,降低照明电耗。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带头进行节能改造。

对于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条例(草案)》强调,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条例(草案)》还要求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房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擅自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如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采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安装太阳能集热装置而不安装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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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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