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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规定售房前公示能源消耗指标
 08/08/11  新闻来源:新华社 阅读次数:858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签署第530号国务院令,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7日受权播发。

《条例》包括6章45条,旨在加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条例》强调,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根据《条例》,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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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节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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