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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大学节能管理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05/07/28  新闻来源:TopEnergy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论坛 www.topenergy.org 阅读次数:1105  新闻作者:未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市府关于节约能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学校水、电管理,杜绝能源浪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上海大学节能管理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大学节能管理暂行条例(试行)
附件(二):关于上海大学新校区夜间自修教室的安排(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上海大学节能管理暂行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校能源消耗的特点,本条例所指能源主要是:电力、自来水。通过技术进步、资金的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学校将把各单位节约使用和管理能源以及按时缴纳水、电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和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使用学校能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水电节能领导小组,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成立节能办公室,在水电节能领导小组领导下,节能办负责全校的水电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学校机构特点,节约能源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节约能源管理部门为一级管理机构;院、系、部、处为二级管理机构,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节能办公室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省、市有关节能规定,制定学校节能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
(二)负责审核有关节能计划和技术改进措施,部署、协调节能工作任务。
(三)负责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方案,做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能源消耗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职收费部门负责学校水、电费的回收上缴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认真宣传节能方针、政策及节能科技知识,提高师生员工对节能工作的认识,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能活动,配合学校节能部门做好节约能源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节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水电节能的范围:凡属学校的公用房屋及设施都实行水电节能管理,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基建修缮施工工地及临时用房、产业系统、外单位借用场馆、校租赁门面房屋等等。
第九条
水电节能管理规定:
(一)校内所有水、电设备,由节能办与修理部门统一安排、维修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拆卸、临时安装水、电管线,须经节能办同意后方可施工,严禁私接乱拉。
(二)校本部的中央空调使用,严格按上大内(2001)第133号文件规定的精神执行。
(三)空调设备(分体式)、电加热器具一律实行能源使用许可证制度,凡今后新安装以上设备或已安装尚未办理许可证的部门,需到校节能办公室统一申请,办理许可证。无许可证使用的空调设备(分体式)、电加热器具,属违章使用。
(四)未经校节能办公室办理手续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空调设备(分体式)或电加热器具,一经发现,按违章用电处罚。
(五)使用空调设备(分体式)、电加热器具的部门,都应做好节约用电工作,并安装电表,实行计量收费或超额收费。
(六)严禁在装有空调的房间内进行与本工作无关的活动,开启空调的同时不得长时间开窗门,以免造成能源浪费现象。
(七)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空调设备(分体式)或电加热器具,节能办将根据需要进行调配使用或予拆除。
(八)寒暑假期间确需加班的院系和部门,应报校办备案,批准后方可使用。无加班任务的部门,空调一律加封停用,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罚。
(九)节能办对校内的独立系统:大楼、宿舍以及其他部门的用水、用电逐步实施装表计量,做好计划、核算、收费等工作,并积极开展节水、节电方面的技术改造工作。
(十)节能办应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场所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特别是供电线路设备、上下水管道、屋顶水箱、循环水系统、公共照明路灯等。消灭放空、滴漏、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
(十一)学生宿舍楼实行定额用电、超额收费制度,学生宿舍内严禁用电热器具及其他违章电器。
(十二)由节能办统一安装水电计量表具。
(十三)加强对夜自修教室的管理。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安排开放晚自修教室,节约照明资源(具体安排见《关于上海大学新校区夜间自修教室的安排(试行)》)。
第十条
水电的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
1、校内从事生产、经营、加工、维修、安装等业务的工厂、公司、商店等经济独立核算部门;
2、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开展经营、加工等有偿业务项目需使用学校水、电的;
3、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借房屋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生产、加工等需使用学校水、电的;
4、各院、各系、各部门对外开展创收业务项目需使用学校水、电的;
5、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修缮项目,需使用学校水、电的;
6、学生、研究生、教工宿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按上海市现行收费标准,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则以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三)管理措施
1、上述规定范围内还未安装水、电、计量表具的客用户,应主动与节能办联系,落实装表事宜。新建或开办从事生产、经营等性质的单位,必须在开办前安装好水、电表。
2、上述规定范围内凡涉及到几家合用或者比较分散,暂时无法装表计量的用户,电费按灯头、设备数,自来水费按人头、设备数,协调计数。
3、节能办定期抄表、结算。用户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去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定额使用、节约奖励、收费提成的原则,努力开展双增双节和水电费的回收工作。水电费回收部分提取10%作为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严重违反用电规定的、对私接或损坏自来水管网的部门或个人,按市府有关规定罚款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章用电、用水屡教不改的部门,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节能办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对该部门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四条
对违章用电、用水、任意浪费,造成各类事故者,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人身伤亡、经济上严重损失,除应赔偿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上海大学水电节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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