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RSS]   论坛 | 博客 | 百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筑能网
筑能网 产品中心测试 预评估中心 企业黄页 节能维权 宁波频道 CIHAF中国之家 节能通软件 会员中心 筑能网
首页 | 行业资讯 | 热点专题 | 政策标准 | 业界人物 | 会展培训 | 市场研究 | 技术研究 | 案例分析 | 绿色生活 | 资源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筑能网-中国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行业门户网站   首页   行业新闻-列表   正文

黑龙江:建筑未明示节能措施最高罚5万
 08/08/27  新闻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阅读次数:132  
  

25日,《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要求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并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草案》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方案设计之前,应当考虑建筑布局、朝向、体形系数和窗墙比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对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交通出行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公交专用车道,鼓励使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出行。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尽可能遵循方便非机动车出行的原则。

《草案》还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如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推荐给朋友]   [打印]   [关闭  [论坛讨论]
当前评分:0
Bad  1 2 3 4 5  Good
关键词:节能政策 
关于筑能 主编信箱 版权声明 免责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特别鸣谢 广告服务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北京启迪德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子邮件:topenergy@gmail.com   联系电话:010-62672228  传真:010-6267229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2607-2608号 邮政编码:100190
Processed in 0.107 second(s), 6 queries , Gzip enabled
京ICP备05066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