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RSS]   论坛 | 博客 | 百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筑能网
筑能网 产品中心测试 预评估中心 企业黄页 节能维权 宁波频道 CIHAF中国之家 节能通软件 会员中心 筑能网
首页 | 行业资讯 | 热点专题 | 政策标准 | 业界人物 | 会展培训 | 市场研究 | 技术研究 | 案例分析 | 绿色生活 | 资源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筑能网-中国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行业门户网站   首页   行业新闻-列表   正文

山东出售房屋需明示节能措施 否则受罚
 08/08/29  新闻来源:齐鲁新闻网 阅读次数:137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一新修订的条例,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否则将面临整改甚至处罚。 

目前我国建筑能源迅速上升,已经升至全社会终端能耗的30%,建筑节能的空间十分广阔。《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除向购买人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外,还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这些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这一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将到2008年9月20日。
 

 [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推荐给朋友]   [打印]   [关闭  [论坛讨论]
当前评分:0
Bad  1 2 3 4 5  Good
关键词:节能政策 
关于筑能 主编信箱 版权声明 免责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特别鸣谢 广告服务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北京启迪德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子邮件:topenergy@gmail.com   联系电话:010-62672228  传真:010-6267229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2607-2608号 邮政编码:100190
Processed in 0.188 second(s), 6 queries , Gzip enabled
京ICP备05066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