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地产市场即将到来的“金九银十”,开发商和购房者的焦点都放在了价格博弈上,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施行似乎缺少应有的关注。由国务院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而面对房地产市场即将到来的“金九银十”,开发商和购房者的焦点都放在了价格博弈上,对《条例》的施行似乎缺少应有的关注。
“由于房价的高涨和波动吸引了购房者的关注,建筑节能的关注度被排在了房价、户型、交通、环境等众多因素之后。”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表示,购买节能住宅将使消费者获得长期实惠,在能源越来越稀缺、能源价格不断提高的今天,建筑节能应该成为购房人选房的重要因素。
从《规定》到《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更严了
2006年1月,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对于新建建筑的节能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做了一系列规定。今年,河北省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标准,更是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而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较之前原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建筑节能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把对建筑节能的要求提到了一个新高度。
据介绍,《条例》对建设项目的节能管理更加严格,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规划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竣工验收阶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条例》特别强调了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行为的,将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除责令改正外,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条例》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也规定了同样严格的处罚规定。
节能公示关注度 民众和开发商都有待加强
《条例》再次强调了节能公示的重要性。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此,记者在省会一些楼盘售楼部进行了了解,发现多数楼盘都没有进行节能信息公示,而且有些宣传打造节能型社区的项目,对建筑节能公示的情况也不了解。销售人员只是含糊笼统地回答做过一些节能措施,并不能做进一步具体的讲解。
正在看房的一位市民告诉记者,现在各种能源价格都在上涨,其实房子节能,可以省下不少费用,不过现在大家观望和关注的主要还是房价。房价波动几个百分点,就可以抵消住几十年房子节省的费用。房价回归理性,市场稳定的时候,人们可能进一步转向关注居住品质和节能措施。 有些购房者更表示,节能信息看不明白,即使公示出来,到底施工中做得怎么样一般市民也无从了解,关键还得有关部门严格把关。
消费者的关注是监督也是动力
据介绍,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月专门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办法明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此次《条例》更是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表示,消费者对建筑节能的关注是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也是开发建设单位加大建筑节能投入的动力。对房价的关心和对节能的关注并不矛盾,节能措施不会大幅度增加建筑成本,现在市场价格的变化也不是成本在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建筑节能带来的不只是居住成本的降低,还有居住品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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