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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有严格规定
 08/09/05  新闻来源:新华网 阅读次数:197  
  

2008年9月4日15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请问武司长,《条例》所指民用建筑的范畴是什么?《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策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节能有那些规定?

武涌: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二是在既有建筑改造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是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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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节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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