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RSS]   论坛 | 博客 | 百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筑能网
筑能网 产品中心测试 预评估中心 企业黄页 节能维权 宁波频道 CIHAF中国之家 节能通软件 会员中心 筑能网
首页 | 行业资讯 | 热点专题 | 政策标准 | 业界人物 | 会展培训 | 市场研究 | 技术研究 | 案例分析 | 绿色生活 | 资源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筑能网-中国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行业门户网站   首页   行业新闻-列表   正文

天津监管建筑节能 不符合标准不发证
 08/10/13  新闻来源:天津新闻网 阅读次数:121  
  

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获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自本月起开始实施,对建筑节能将实施全过程监管,在商品房销售阶段,开发商必须提供能源消耗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

为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该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监管。首先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推荐给朋友]   [打印]   [关闭  [论坛讨论]
当前评分:0
Bad  1 2 3 4 5  Good
关键词:建筑节能 
关于筑能 主编信箱 版权声明 免责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特别鸣谢 广告服务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北京启迪筑能建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子邮件:topenergy@gmail.com   联系电话:010-62672228  传真:010-6267229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2607-2608号 邮政编码:100190
Processed in 0.089 second(s), 6 queries , Gzip enabled
京ICP备05066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