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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热电(000958)有关澄清公告
 08/10/15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报 阅读次数:2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08年10月13日,有媒体刊登了题为《东方热电烦心事:石家庄市国资委75%股权“一女二嫁”中电投入主成谜》的文章,该文提及:

1、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9月26日分别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石家庄市国资委发出律师函。律师函声称:石家庄市国资委与包括汉博和汉博有限公司、河北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原三家股权受让方,未签订书面的协商,一致解除于2005年1月12日签订的《石家庄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书面文件。

2、律师函称:市国资委对东方热电集团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不仅属于根本违约,也构成其与第三方的交易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审批过程中的重大法律障碍。

二、澄清说明

就上述报道内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声明如下:

1、2005年5月12日,石家庄市国资委发出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解除<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受让方未提出申诉或仲裁。公司在2005年年报中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2、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东方热电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中电投转让行为不存在违约情况,也不构成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审批过程中的重大法律障碍。

3、石家庄市国资委已经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签署了《关于无偿划转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书》,与各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方案也是报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审批的重要要件,目前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三、其他说明

1、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

2、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3、本公司将保留对媒体不实报道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必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切勿相信传闻。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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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东方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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