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依据《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郑州的民用建筑节能实际,市政府最近出台了《开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据介绍,该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该规定要求,我市的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按照该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并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使用双管系统,推行入户计量、分室控制、温度调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要逐步进行改造,2010年全部实现供热计量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应对其载明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对未取得《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记入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其工程不得参加“鲁班奖”、“中州杯”、“菊花杯”等奖项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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